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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案例分享(屋顶作业):安全管理需要长期主义

来源: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阅读量:1 发表时间:2024-02-07 15:45:29 标签: 安全管理

导读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2021年的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而其中一段关于当事安全员的处罚决定让不少安全从业者瑟瑟发抖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2021年的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而其中一段关于当事安全员的处罚决定让不少安全从业者瑟瑟发抖:王涛,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塑料厂房工地专职安全员。经查,王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对罗某的严重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涛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由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不少安全管理者对此表示不认同。

让我们看看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具体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11月6日下午,施工班组班组长刘某新带领两名工人罗某(死者)、吴某劲在屋面进行采光窗施工作业,刘某新、罗某在约9.2米高的屋面施工,吴某劲在车间内地面采光带作业区域下方进行安全监护;

15时30分左右,专职安全员王某涛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某(死者)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随即要求罗某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其完成后便往他处巡查;

16时10分左右,罗位于采光带西向端部,刘新距离罗红约 7~8 米,正各自进行采光带侧的保温棉铺设作业,此时刘新听到嘭的一声响后侧头一看,罗不见了,过去查看发现罗已经坠落至地面趴着。此时,罗红面朝下趴在COM车间地面,身上穿戴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帽上有一条裂缝,安全带挂钩缠在腰间。事故发生后,罗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8时14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中提到:专职安全员王某涛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某(死者)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随即要求罗某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其完成后便往他处巡查。也就是说,安全员在看到不安全行为的时候采取了干预并纠正的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够强硬,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安全奖惩细则》进行处理。用原文的话说:“只是监督其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便离开,未执行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细则》(CC7-GC2-HSE-13)3.3“高处作业/行走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或个人防坠落设施,清退出场”的规定(见附件),违反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的规定”。

从逻辑上看,这样的处罚也找不出硬伤,安全员确实没有完全、彻底地履职。但是笔者其实想问问调查组的专家们,在出这份报告的时候有没有预想过这样的处罚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担心企业会否修改自家的管理制度要求,然后互相推诿。

我觉得更大的警示意义在于查明以下几个问题:

  1. 以前有没有出现过类似违反的情况,有没有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这个制度执行的记录?如果有违章但是执行过,那么这样的处罚没有问题;如果有类似的违章但是没有执行过,那么其实是企业文化一直在纵容;

  2. 安全管理人员有没有直接清除出场的权力?有没有授权?

  3. 屋顶作业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得当?这样的调查报告其实是在告诉我们:在屋顶作业系好安全带就可以了。但是,安全带只是补救措施,实际情况是即使系了安全带,那么坠落的时候也可能发生松脱(有案例)。

安全管理需要长期主义,需要长期保持专注、长期执行,需要被赋能。如果只是为了追究责任,专家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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