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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

来源: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阅读量:10 发表时间:2023-10-25 09:31:09 标签: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举报 应急管理部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的重要举措。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负...

1.《意见》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要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受理举报后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规范了受理核查环节,确定了举报结论复查机制,为有异议的举报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强调各环节的答复告知,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互动等,同时要求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意见》还对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组织推动、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督办、加强舆论引导,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2. 《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接收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的渠道,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接收和办理工作,并将其他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补充录入举报系统,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举报工作信息化水平。设有单独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部门都要设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入口、加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举报电话、网址、微信小程序码张贴在生产经营单位显著位置,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撕毁、涂改,便于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已有自建举报系统的省份,可以按照现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要做好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办理自行接收的举报以及部举报系统交办转办的举报。

(四)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应急管理部接到的,可以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应当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及时做好有关举报线索接转工作。

(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六)规范举报受理环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

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七)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应当尽快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级核查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八)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

应急管理部接到对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对核查结论的异议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渠道。

(九)积极落实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规定执行,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细化奖励办法。

(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因泄露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举报作用发挥

(十一)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举报信息数据的归档管理和分析应用,对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具体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分析重要举报线索和举报的关键点,综合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针对举报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要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十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借鉴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经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从业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浓厚氛围,持续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十三)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发布会和各类新媒体等途径定期发布举报典型案例,为高质量办理举报提供范例指引,提高全社会对举报的关注度,推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化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统计分析、宣传发动等各项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举报工作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加强情况通报。推动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建设举报信息化系统,共享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和举报工作责任落实。应急管理部将对举报工作组织有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上下贯通、职责明晰的举报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举报办理工作纵向、横向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举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力量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对固定,进一步提高举报工作专业化水平。

(十六)加强指导督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处理工作指导督办,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举报件交办、受理及核查情况的督办机制,逐级跟踪督办,并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确保举报流转顺畅,各办理环节相互监督。对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反馈、办结和核查不规范的举报事项及时催办或者予以纠正,对办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的举报,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商,努力提升举报处理质效。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促进全社会广泛了解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舆论环境。采用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全社会安全风险意识,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安全格局。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和规范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提出细化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应急管理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0月18日


3. 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的重要举措。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意义、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工作要求等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关注度不断上升,群众举报积极性不断提高,举报接收数量和奖励金额不断增加。2022年,全国共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三类举报约21万件,同比增加2.4倍;共发放举报奖励约3300万元,同比增加1.2倍。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打击了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参差不齐,在举报受理、核查、反馈、奖励等各环节存在较多制度空白,不能满足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应急管理部出台相关文件十分必要。基于此,我们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关于“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意见》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将进一步提升举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推动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一是要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二是要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三是要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问:《意见》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共四个部分、十七项内容,就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答复反馈、举报奖励、保密管理、指导督办、数据应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提出要求,重点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二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精神和应急管理部职责权限,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规定了对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的、举报已受理或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使举报受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规范了核查处理环节。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并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创新了工作方法。建立了上级应急部门举报结论复查机制,为有异议的举报人提供了救济渠道;推动“网络+举报”工作机制,倡导信息化赋能;强化数据结果应用,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强调各环节的答复告知,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互动等。五是强化了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指导督办,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加强情况通报,广泛利用媒体宣传,并推动将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问:《意见》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有什么规定?

答:《意见》提出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问:《意见》出台后,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下一步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下一步,一是要抓好《意见》出台后的宣贯工作,认真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提升举报工作专业化水平,提升举报工作质效。二是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抓好落实,对照《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处置举报,确保程序合法正当,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要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内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企业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四是要加强举报信息分析应用,综合研判存在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文章来源:应急管理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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