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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索应急管理的概念以及相关义务主体

来源: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阅读量:2 发表时间:2023-02-14 17:36:50 标签: 应急管理

导读

应急管理的概念以及相关义务主体,很多企业对此不是很清楚,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难题,下面小安将为大家详细讲解,有这方面需求的人可以来学习下,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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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是应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应急管理过程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阶段。能否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危,决定社会的生死存亡。

应急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部门等应急处置主体,为尽快控制和减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依据有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和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过程及其活动。

一、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政府,这是由政府的本质、政府的职能和政府的能力所决定的。政府的本质特征表明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是政府的首要责任;政府的职能要求表明应急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的能力体现表明只有掌握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的政府具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力。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正常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人们的心理也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事发地有关政府有必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以使各种抢险救援工作得到有力的组织和有序的开展。法律赋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目的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二、应急处置的相关义务主体

尽管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但政府不是开展应急管理的唯一主体,应急处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积极协作,更需要形成政府与全社会协调互动的良性关系,因此,各种社会组织、基层单位和公民在应急处置中都应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各种社会组织在应急处置中应履行相关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和乡村村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公众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担负着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政策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和乡村建设、为群众服务的重要任务。由于突发事件几乎都是发生在社区和乡村,基层的居民群众必然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知情人,各种基层组织也必然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者,在政府采取应急行动中,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理所当然地成为行动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急处置是个复杂的系统,政府在应急处置中扮演主角,但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中也发挥着独特作用。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义务是: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作用,可以更好地把公众组织起来,有效地进行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种社会组织在应急处置中发挥作用,在我国应急处置救援中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发生后,参加应急处置的除专业机构外,有多个志愿者组织参加了应急救援行动。有时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仅有政府的专业队伍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参与。例如,2004年12月发生的印度洋海啸,受灾人数达数百万,职业和专业救援队伍相对严重不足,因此,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和自愿者组织参与了救援工作。有些民间组织,如红十字会早已成为各种突发事件的重要救援力量。

(二)基层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履行相关义务

基层单位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和根本物资来源之一,也是突发事件威胁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应急处置中,应当承担起在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排除险情。对于仍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危险源、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或封锁,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这些基层单位应当立即将应急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积极配合处置。事发地其他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服从相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工作;本单位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应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履行相关义务

公民既是突发事件的直接受众,又是重要的应对主体。参与、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成为当前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了防止、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疏散、撤离人员、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权利有所限制,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公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公民应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关于疏散、撤离的安排,同时还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突发事件存在多种威胁,会造成多种损失。因此,应对处置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先救人,后救物,把挽救生命与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舍本逐末。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保护应急处置者,避免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这是应急处置“以人为本”的当然表现。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应急处置工作通常需要跨部门、跨地域调动资源,因而必须具有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与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实现资源的整合,避免各自为战,确保政令的畅通。对于应急指挥来说,统一领导的关键是要在党委的集中领导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应急的合力。同时,应急处置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依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求,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决策,具体进行处置。

(三)广泛动员,协调联动

突发事件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破坏性较强等特点,一般超出了某个政府部门甚至某级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需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实现协调联动:一是整合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力量,形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状化格局,发挥整体效能和作用。二是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同相邻地区政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关系,统筹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三是要充分发挥武装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击队作用,体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精神。

(四)属地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必须及时地展开先期处置,以防止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尽可能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属地是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熟悉当地的情况;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突发事件事发现场,有助于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依法管理,科学处置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处置。要充分利用和借鉴各种高科技成果,发挥专家的决策智力支撑作用,避免蛮干苦干。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专业装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体现专业处置的原则,使突发事件处置能够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打破常规,迅速高效

由于突发事件的演化瞬息万变、不确定性强,这就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打破常规,大胆创新,务求应急处置的迅速和高效。例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灵活确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当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既要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又要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基本人权,防止行政紧急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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