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技力量改变安全
用数据力量驱动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基础底线

来源: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阅读量:3 发表时间:2024-04-11 14:06:30 标签: 安全生产责任制

导读

这里的陷阱,是加了一个引号。这个引号指的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到底怎么样去判定我们如何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陷阱”
这里的陷阱,是加了一个引号。这个引号指的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到底怎么样去判定我们如何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我们要讲明白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基础底线,这个不仅是在我们国内,在西方世界发达国家,他们在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上同样有非常重的这个笔墨。他们在违反安全生产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责任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他的经济处罚可能会更重一些。不管怎么讲,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非常重要而且很关键,第二,它是我们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落地一个基础,因为我们首先得清楚明白谁应该做什么,这是毫无疑问的。

安全征程 (6)

那这个陷阱到底是怎么来的?
我们在法律里面明确的说企业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因为法律它就是一个最低要求,是底线,但它没有办法规定哪一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没有办法在法律法规里边写清楚。是需要我们企业写清楚。但是我们企业里边的流程制度到底写到什么样的程度就能证明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是我们所谓的“陷阱”,也是困惑比较大的一个地方。
举个例子,我们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那么7条要求,例如要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流程、操作规程,要组织制定每年的安全生产的培训计划,要组织制定演习计划、编制应急预案、要做双重预防机制等等,那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到底做到什么程度就算是我们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呢?是新员工来了三级安全教育就可以了?特种作业的人重复的复审取证就可以了?老员工每年参加一次两次培训就可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这个证就可以了吗?那这个问题是要打一个问号。再比方说应急预案应急演习,企业内应急演习每个场景每年做一次我们就认为是OK了?还是说每个季度做一次还是说每个周做一次?到底做到什么程度是企业自己内部去确定的,那确定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我相信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一个反应那:这个程度可没有上限啊。
我们知道底线在哪里,但是不确定上限在哪里。都知道做的越多越好,依照PDCA不断改进,但这个好的标准到底在哪里?其实大家都比较困惑。
那怎么样去解决这样一个陷阱呢?
我们可以借鉴我们在风险管控里面有一个原则——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l),也就是说对于一个风险,基于它的风险大小,在企业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这样的一个状态。当然这不是一个定量的原则,而是描述性的一个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其实可以指导我们我们去决策:风险大的、导致的后果不能接受的,可能成本再高我们必须要控制住。而对于企业来讲不需要我们关注的事情,例如在现阶段可能没有办法将员工安全延伸到个人的生活以及社会活动当中。
把最低合理可行中一个词改成competent,即as competent as reasonably practical(ACARP)。针对岗位上的人每一个人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时候,基于组织现阶段运营的情况、风险大小以及行业或同类型的企业最佳实践对标,做到让每一个岗位上的人具备足够匹配的能力这。
例如应急演习,我们就看我们是不是合理可行的把相应的岗位上的人的应急能力提升到我们接受的程度。ACARP也可以帮助我们制定现阶段的标尺:培训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流程做到什么样的程度等等。
个人认为,这个陷阱如果能够按照我们叫ACARP原则去确定这个标尺的话,对于组织来讲,即便不是100%解惑,至少是说我们心里可以做到有底。

消息提示

关闭